|
天台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文件
天森防指〔2008〕2号
关于印发《天台县2008年
森林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天台县2008年森林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积极做好森林消防工作,维护生态安全。
附件:天台县2008年森林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天台县2008年森林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天台县森林消防工作责任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行政村二级森林消防组织体系健全,岗位责任明确,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措施到位,值班通讯正常的得5分,否则视情扣分。
二、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内所有的中小学校、有护林任务的行政村、有防火职责的有关单位、驻村干部签订森林消防责任状,并督促村与户、护林员和巡山管火员签订森林消防责任状,签订率达100%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三、野外火源管理各项措施到位,按照2500亩至3000亩标准配备专职护林员和巡山管火员,做到管护范围、责任、报酬、奖惩措施落实的,得10分,否则视情扣分。
四、乡镇人民政府把野外火源管理纳入对驻村干部的考核内容,且与经济挂钩,奖惩措施落实,驻村干部能督促护林员、巡山管火员到岗到位的,得10分。否则每起火警火灾扣2分,并视情再扣分。
五、重点时期(3月25日至4月10日)的晴天,主要进山道口有人把守的得5分,无人把守的,每发现一次扣1—2分(以县消防指挥部督查时发现或查案时取得的证据为准)。
六、利用标语、宣传单等一切宣传工具,经常性地广泛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在中小学校每年开展“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1次以上,学生宣传面达100%;利用老协开展老人的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老人的宣传面达100%;森林消防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得5分,否则视情扣分。
七、森林火灾受害率不超过1‰的得20分;超过3‰的,此项不得分;其他的按排名依次得1—10分。
八、森林火灾、火警发生数(以起火点所在的行政区域为准),按“次/万亩”和“次/万人”二项指标从低到高排名。无火警火灾的得10分;二项排名均在末位的,此项不得分;其他的,任何一项指标排名在前5名的,得8分,二项指标均排名在11—15名的,得3分,其余的得6分。
九、扑火。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乡镇领导能迅速赶到现场并组织消防队或其他力量扑救的,得10分。接警半小时后(扣除路途时间),乡镇干部仍未到达火场,或接警1小时后(扣除路途时间),真正在火场扑救人员少于20人的,每起扣5分(以县森林消防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到达火场发现或火案查处中核实为准),且倒扣分不受此项分值限制。
十、扑火工资的支付。组织消防队或农民扑火后,报酬落实的得10分,未落实的视情扣1—5分;调用外乡镇半专业消防队的,必须支付扑火工资和相关费用,如果不支付的,每起扣5分。
十一、火案的查处。发生森林火灾后,自行积极查处并有档案资料的,或积极配合县森林警察大队查处,或得5分,无故不配合或不查处的,每案扣1—2分。
十二、森林防火有关资料保存完好,汇编成册,写好年度总结,并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办公室上报所需材料的得5分,否则视情扣1—3分。
十三、加扣分
(一)加分
1、全年无森林火灾,且火警发生数低于0.17次/万亩或0.17次/万人的加5分。
2、创造性地开展森林消防工作,亮点突出,在县内总结推广的加3分,得到市级肯定或推广的加5分,得到省级肯定或推广的加10分,得到国家级肯定或推广的加20分。
3、及时完成火烧迹地更新造林的,酌情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二)扣分
1、多次发生森林火灾,或单次火灾因扑救不力受害面积较大,且森林火灾受害率突破4‰的,除第七项不得分外,另扣10分;受害率突破5‰的,除第七项不得分外,另扣20分。
2、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1人或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扣20分;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6人以上(含6人)重伤的,扣40分。
3、每发生一起重大森林火灾扣20分。
4、被省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被市里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被县里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十四、奖惩
对考核得分前二名的乡镇(街道)或全年无森林火灾、火警的乡镇(街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火灾失控的乡镇(街道)将严格按照《天台县森林消防责任状》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交县纪委、监察局按《台州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森林防火成绩突出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五、本考核办法由县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林业 森林消防 考核办法 通知
抄送: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市林业局、县委办、县府
办、县委县府督查室、各乡镇(街道)林业站,
张宇副书记、蔡文新副县长。
天台县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 2008年2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