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野猪私架电网  致人死亡定罪获刑

发表于 2008-2-18 17:21:00


    近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金从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710月,金从灶为了防止野猪吃山上的竹笋,擅自在该县石梁镇岭脚村野猪塘湾处私自架设电网并通电。1023日晚10时许,报警器响了一下,金从灶以为是有动物触电,未予理睬。第二天早上发现一名中年男子已死在电线下方。案发后,金从灶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从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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